陳律師 金牌律師
長沙刑事專業律師
暢律刑事律師團隊創始人
...
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。
集資詐騙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以非法集資為外在的表現形式,但二者同時又存在著根本的區別:
第一,犯罪的目的不同。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;而后者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營利,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。這是兩罪最本質的區別。
第二,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雖有非法集資的共同外在表現形式,但具體實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。前者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;而后者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,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資金的目的行為上并沒有遮掩營利的圖。
第三,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,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,而且還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;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,即國的金融管理秩序,當然在有些情況下,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由于經營不善造成虧損,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,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,但是,這種損失與行為人目的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不同的。
免責聲明: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,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。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,請立即聯系我們,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,保證您的權利。